杭财企〔2017〕23号
关于下达2017年杭州市海洋经济发展
引导资金的通知
有关区、县(市)财政局,发改局:
根据《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杭州市发展与改革专项(产业发展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企〔2015〕91号)的精神,现将2017年杭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引导资金557万元切块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资金下达数额
2016年底,已提前下达2017年杭州市海洋经济引导资金250万元(杭财企〔2016〕151号),本次实际下达切块资金307万元,相应增加区县(市)2017年度“2169999其他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预算指标(详见附件)。
二、 资金分配原则
2017年市海洋经济发展引导资金分配按上年完成市海洋经济重大项目库项目的总投资和项目个数为基数,经综合平衡后确定。
三、 资金使用要求
(一)各区、县(市)发改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在本地范围内通过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审核等程序提前储备项目。财政资金拨付工作应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并将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
(二)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申报安排一项扶持资金,不得重复或多头安排专项资金。
(三)各地财政和发改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目标如期完成,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报告。
附件:2017年杭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引导资金分配表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23日